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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一条印章是医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医院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章〔党委印、院印、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由经办人(申请人)通过青岛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官网-信息查询专区-“青岛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使用审批表”下载打印并线下提交申请。部门管理员初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分管(联系)院领导审签后,携打印出的纸质版审批表和待用印材料到党政综合办(行政楼201室)办理用印。

第四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用印申请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以医院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用章,必须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核(会签),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再由党政办登记、编号、用印。

第六条以医院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须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由党政办登记用印。

第七条工作证、离退休证等需加盖医院印章或医院领导名章时,由相关部门开具《审批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指定专人到党政办用印。批量办理各种证件(书)等须附明细。

第八条因出国(境)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须持因公出国(境)内部请示审批单或《青岛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职工自费出国(境)审批表》,到党政办办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基金申请、项目、专利、奖励申报、结题验收材料及项目投标相关材料等用印,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印,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党政办用印。

第十条临床医技药类比赛、项目、成果、荣誉申报由医务部统一审核,出具《审批表》,医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党政办用印。

第十一条护理类比赛、项目、成果、荣誉申报由护理部统一审核,出具《审批表》,护理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党政办用印。

第十二条对外联系工作需要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等,由用印部门填写《审批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办理。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需使用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印,均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若因违规用印导致严重后果发生,须依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纪律处分;若行为触犯法律,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青岛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使用审批表(线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