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夯实“清廉医院”建设举措,党建进章程、清廉进规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努力打造党风清正、院风晴朗、医风清新的清廉医院。医院推出“清廉医院建设”专栏,以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下称“九项准则”)的深刻理解为抓手,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结合典型案例,采用“案情概述+案件评述”的方式,深度解读每一项准则的涵义,同时深挖共性教训,突出靶向思维,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教育内容更加契合行业特点,增强警示教育的共鸣性、说服力和感染力,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典型案例一
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
(来源:网络)
典型案例二
2022年8月25日湖南纪委监察委发布消息: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刘翔峰接受监察调查》长沙市监委)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规范执业、廉洁从业划出了“硬杠杠”,制定了“铁规矩”,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药物,合理诊疗,不得过度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