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夯实“清廉医院”建设举措,党建进章程、清廉进规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努力打造党风清正、院风晴朗、医风清新的清廉医院。医院推出“清廉医院建设”专栏,以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下称“九项准则”)的深刻理解为抓手,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结合典型案例,采用“案情概述+案件评述”的方式,深度解读每一项准则的涵义,同时深挖共性教训,突出靶向思维,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教育内容更加契合行业特点,增强警示教育的共鸣性、说服力和感染力,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清风纪语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八条规定: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统方行为,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及相关信息。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
第三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用量挂钩。医疗卫生人员及科室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不得用于开单提成。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记分管理。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九项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提高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